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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红、申付贵、康虎生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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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5 09: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关键单位: 王福红、申付贵、康虎生
一、案件经过
6 q. O$ c) K; X- u+ ]       2019年1月14日,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安排工人维修该公司1号高炉设备,准备重新开炉。2019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康虎生在未通知1号高炉内检修工人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召集工人申某1、申某2、江某与其一起打开1号高炉煤气加压风机眼镜阀门,导致煤气泄漏进入1号高炉内,致当日13时许进入1号高炉内工作的工人安某1、张某2以及救援的工人申某9平、江某煤气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致工人张某3红、张某4、康某2成、申某10及被告人王福红煤气中毒受伤住院的重大责任事故。邯郸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1.16”煤气中毒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康虎生、王福红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申付贵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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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7 B' s' S0 g6 q二、法院观点; N" e* k/ I' S. P& T2 v3 a1 a7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红、申付贵、康虎生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四人死亡五人受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事故发生及抢救过程中违规操作致四人死亡,被告人王福红身为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被告人申付贵作为负责安全和生产的厂长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康虎生作为热风班班长直接安排打开阀门1号炉施工的二人死亡负直接责任,对施救过程中造成的二人死亡与其行为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责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三被告人均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企业主动赔偿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福红、申付贵属自首,康虎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对三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不会对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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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q! S7 |9 w' n( 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福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申付贵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康虎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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