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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危险作业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
关键单位: |
于传明、郑志强、于秋凤、蔡宏业、程富国、崔士海、李忠平、董全发、孙喜军、王金平、薛臣忠、张忠德、迟广军 |
一、案件经过* f, N8 [) O- E: M. T2 Y5 x9 O
为加强对渔业作业船只生产安全的监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对东港市辖区内中型及以上渔业生产船只安装BDA-MF-10A-DPA型船载北斗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北斗”)。该设备具有恶劣天气预警、导航、一键报警、船只落水自动报警等功能,同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北斗监管上述渔船不允许到东经124度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被告人于秋香等船主为逃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以实现到上述海域捕捞更多渔获物的目的,指使其经营的渔船船长在大风等恶劣天气导致相关执法船只不能出海执法的情况下,拆卸北斗放到运输船上以制造涉案渔船仍在允许捕捞作业海域的假象,后多次到东经124度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上述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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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8 @5 q$ L$ m+ Y( R( A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秋香与原审被告人于传明、郑志强、于秋凤、蔡宏业、程富国、崔士海、李忠平、董全发、孙喜军、王金平、薛臣忠、张忠德、迟广军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具有监控、报警、防护功能的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且分别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蔡宏业、张忠德、迟广军、王金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郑志强、于秋凤、程富国、崔士海、李忠平、董全发、薛臣忠、孙喜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于传明、郑志强、于秋凤、蔡宏业、程富国、崔士海、李忠平、董全发、孙喜军、王金平、薛臣忠、张忠德、迟广军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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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3 a5 I/ R7 ?! Q J1 n9 L. 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a) i5 _0 d% d# k; I' p( }
一、维持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刑初5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即被告人于秋香犯危险作业罪;被告人于传明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郑志强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被告人于秋凤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蔡宏业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程富国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崔士海犯危险作业罪,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李忠平犯危险作业罪,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董全发犯危险作业罪,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孙喜军犯危险作业罪,拘役三个月;被告人王金平犯危险作业罪,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薛臣忠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张忠德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迟广军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6 K' `, q' a2 C, e$ B, E 二、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刑初5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A3 A) P" T; b9 T 三、上诉人于秋香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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