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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关键单位: |
李某某 |
一、案件经过! Q) O2 b0 J/ e7 i9 B! F, e3 D
2021年8月底,某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安排被告人李某某、某某无锡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某某做某某售楼处的外墙玻璃清洗工作。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将该外墙清洗工作介绍给许某某,许某某又找到工友唐某一起作业,因下雨延期至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7日8时许,某某无锡分公司员工卫某某开车带许某某、唐某至江阴市××售楼处进行外墙清洗作业,卫某某负责清理池塘垃圾,许某某和唐某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对该售楼处外侧南墙玻璃进行清洗。当日13时25分许,唐某在对该售楼处外侧南墙玻璃进行清洗时不慎从三楼坠落,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某某无锡分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对外墙玻璃清洗作业失管,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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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8 \2 [# ^) o& ~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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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w2 @( f8 }: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2 [! h- p( r' d- G7 k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 i/ @& y1 Z- O3 \0 V$ d" e 1、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M6 Y- @' ~5 ]: O
2、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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