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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举、余跃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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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5 09: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关键单位: 关文举、余跃
一、案件经过5 ?. J1 {4 {% t6 y: G1 J% n. S' o' k
        被告人余跃系蚌埠宏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关文举投资四套设备挂靠在该公司,并招聘被害人田某、于某、宋某、李某从事生产活动。2020年9月6日上午,余跃安排上述四名工人进行2号热解炉(关文举所有)试生产卸料作业。当日11时15分许,田某使用非防爆型电动扳手拧螺丝时,产生点火源,遇到2号热解炉的热解气和炭黑粉等爆炸性物质或气体,发生闪爆,造成田某、宋某、李某、于某不同程度的烧伤。其中,宋某、李某自愿放弃伤情鉴定。2021年1月20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于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一级。2021年7月5日,经安徽天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该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590441.67元。2020年9月24日,余跃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1年5月17日,关文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7月25日,李某和宋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关文举表示谅解。2021年8月11日,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情况说明,四名患者的治疗费用仍有2550441.67元未支付。
' A2 v+ U# d, N5 D- f" ?$ f       另查明,一审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余跃分别向被害人田某、李某和宋某支付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害人分别出具谅解书,对余跃表示谅解。% y4 b; Z) ]  B) m! l

! T1 d  u& C0 [: Z0 X二、法院观点
$ Z8 B8 E7 q, t+ S0 k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文举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关文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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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 {  P) o: q4 M5 m三、判决依据与结果8 u! \' ~9 ]1 |* |5 J- C6 h8 j' b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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