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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卫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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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3: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言卫刚
一、案件经过
9 ]; f, g: ^6 R$ q. Y% ]( ]) Y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言卫刚联系邢某1、赵某等人拆除常熟市尚湖镇新裕村×××号房顶的彩钢瓦。次日上午,邢某1、赵某等人在该处实施拆除作业,期间赵某拆除转移彩钢瓦细条时触碰房顶上方高压线(10KV)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死亡符合电击死亡。经侦查,被告人言卫刚作为常熟市尚湖镇新裕村×××号厂房老板,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及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拆除作业交由无资质人员施工,且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告人言卫刚于2021年6月3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尚湖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言卫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V# \% i  k5 {: Q1 T

; }* ]6 q! q( |% v  P3 [二、法院观点
' z" K1 L/ m5 p' N/ T" h       本院认为,被告人言卫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言卫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言卫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言卫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言卫刚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J; ~* \+ s& f

% f7 h: C) z& B" x6 X1 M7 {2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7 p* {8 p8 p. Q2 f2 i1 ^6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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