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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 关键单位: |
言卫刚 |
一、案件经过' K* J" \2 i" r& |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言卫刚联系邢某1、赵某等人拆除常熟市尚湖镇新裕村×××号房顶的彩钢瓦。次日上午,邢某1、赵某等人在该处实施拆除作业,期间赵某拆除转移彩钢瓦细条时触碰房顶上方高压线(10KV)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死亡符合电击死亡。经侦查,被告人言卫刚作为常熟市尚湖镇新裕村×××号厂房老板,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及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拆除作业交由无资质人员施工,且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D8 Y {7 W7 {4 `% p: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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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H7 ?4 l# f6 R/ {3 q二、法院观点
& ]9 n6 Y: S. j. Q1 X 本院认为,被告人言卫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言卫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言卫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言卫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言卫刚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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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5 P3 _2 z* E! l6 E, p-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言卫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r, n+ d& \) ^1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l5 [3 I* L: Q4 ~! B3 A1 W0 x& V)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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