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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
一、案件经过
n/ y' N+ d! G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顾忠仁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施工建造厂房。该建筑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厂房建好后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2014年4月29日,该公司在使用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火灾事故,致公司员工李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262285.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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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3 b0 I0 e. T% @二、法院观点; m8 Y( Q7 M( M# J5 I$ I6 p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忠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忠仁辩护人许艳青所提被告人顾忠仁属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及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忠仁作为常州市昊杰纸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厂房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即投入使用,生产车间内室内消火栓无水,安装不符合消防规范,建筑之间搭建钢结构雨棚,占用防火间距,而组织员工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厂房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顾忠仁有重大过失。所提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顾忠仁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忠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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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6 J+ T9 Z% I4 W+ ~( k8 J三、判决依据及结果
& Z- Q$ _- Y. j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忠仁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1 A$ e' f, D/ W*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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