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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赵开方等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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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0: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污染环境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赵开方,李兴
本帖最后由 Worry 于 2024-3-4 10:23 编辑 7 f8 \6 W3 t; Q$ ]. ?% P5 N8 C

: h/ C# w6 v* M9 B9 C0 y一、案件经过4 Z9 j/ V; h8 u1 ]) C& d/ |
       2018年4月,吴远胜(已判刑)联系石玉坚(已判刑),让其帮忙寻找含金属的工业污泥用于浮选加工后变卖。2018年4月24日,石玉坚与老乡方某居间介绍被告人赵开方任法人代表的科成公司与金冶公司签订了500吨电镀污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2018年5月6、8、9、10日,石玉坚到科成公司共交接了123.71吨电镀工业污泥,让金冶公司的运输车队拖运回金冶公司处置,科成公司和金冶公司对交易的所有信息均按规定及流程在广东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并生成了电子联单。2018年5月11日,金冶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停产整顿,该公司的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被关闭。2018年5月12、13日,石玉坚没有受到金冶公司的委托,私自联系广东物流公司货运部,先后安排了拖挂货车9辆到科成公司拖运了289.6吨电镀工业污泥,被告单位科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废物运输之前,未根据当次计划转移废物的名称、预计数量,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提交联单计划,同时,石玉坚安排的拖挂货车司机在被告单位科成公司运输现场装载完毕后,被告单位科成公司未出示环保卡给司机扫描验证电子联单信息,并核实司机所填写的电子联单种类、名称是否与实际移交的危废物种类、名称相符后就予以了放行,致使9车共289.6吨电镀工业污泥被石玉坚运走,直至案发,被告单位科成公司及被告人赵开方未向当地环保部门及公安机关报案,期间,石玉坚还分别于2018年5月13日8时37分、21时46分与被告人赵开方电话联系,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赵开方让其妻朱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电镀污泥处置费231680元人民币给石玉坚。后,这批电镀工业污泥被拖运到蓝山县××镇××村××村马子头山下坪岭一水泥空坪存放。
  ~. B" x( p# s, q$ Z       另查明,2018年4月份,同案人石玉坚告诉吴远胜有一批含铜含镍且含水量高的“尾砂矿”可以拖运过来送给吴远胜后,吴远胜联系上谢功杰(已判刑),商定可将该“尾砂矿”到谢功杰经营的湖南省桂阳县社会福利厂试选而从中牟利,但当时因社会福利厂在搞环评处于停产状态,不能存放“尾砂矿”,两人便商量另找存放地,之后,谢功杰通过被告人李兴联系上吴某3,由吴某3找到位于蓝山县××镇××村××村马子头山下坪岭一水泥空坪为存放地,吴远胜、谢功杰及被告人李兴实际查看该空坪后,由吴远胜用手机微信将空坪位置发给石玉坚,2018年5月13、14日石玉坚将9拖挂车电镀工业污泥拖运至该空坪上。过了十多天,因吴某3多次催促要求转移“尾砂矿”,吴远胜便通过被告人李兴支付给吴某3场地费3000元后,让李兴再帮忙找场地存放,后,谢功杰等人通过被告人李兴又找到嘉禾县××镇××村委××村一空置煤场作为存放地,2018年5月31日,谢功杰与吴远胜安排的吴远坤一起联系铲车、货车,将“尾砂矿”转运至煤场里存放。2018年6月26日,嘉禾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投诉后进行查处,对违法堆放的危险废物进行扣押,称量核实为267.5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送检污泥为危险废物,本次所倾倒的危险废物对该场地土壤环境质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的污染,其危废物倾倒至涉案现场煤棚,其渗滤液和雨水淋漓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但暂不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 M" r9 f7 S8 U- B       案发后,嘉禾县环保局在处置本案所涉267.5吨危险废物过程中各项开支为663115.56元,该局共收到科成公司转入资金659843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开方、李兴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嘉禾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暂扣被告人赵开方涉案款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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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D$ Z7 u9 C9 y/ y/ D9 z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相关广东省固体废物转让的相关规定,没有在广东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上办理相关手续,致使该公司267.5吨危险废物电镀工业污泥脱离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被同案人石玉坚运走并非法处置,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上诉人赵开方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疏忽管理,在明知同案人石玉坚没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放任石玉坚违法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并向石玉坚支付污泥处置费用,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上诉人赵开方的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审被告人李兴明知同案人吴远胜、谢功杰非法运输贮存的电镀工业污泥含有铜、镍等金属危害物质,仍为同案人吴远胜、谢功杰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帮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被告人赵开方犯环境污染罪;被告人李兴犯环境污染罪,系认定罪名错误,本院依法应予纠正。1 Y( ~) W" d% I8 K
       在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赵开方与石玉坚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赵开方均其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李兴在与吴远胜、谢功杰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上诉人赵开方、原审被告人李兴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支付处理危险废物的各项开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参照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上诉人赵开方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N& _# K+ G* s# u, P+ T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科成环境公司交付涉案“固废”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石玉坚为广州金冶公司代理人、金冶公司未向科成公司披露停产整顿的事实、电子联单可以补录,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国家对危险废物的转移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赵开方作为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对包括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管理等各项环保制度和要求显然应当具备与其职业相应的认知,石玉坚曾居间介绍科成公司与广州金冶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回收废物的收费标准、交接事项、费用结算等均有相应的约定,特别是对转移废物的事前申报、交接查验有详细的约定。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疏于管理,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未认真履行交接查验义务,在未登陆广东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创建联单将危险废物转移信息提交系统并发送给接收单位的情况下,致使公司267.5吨危险废物脱离环保监管被石玉坚运走。石玉坚系自然人,显然不是科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广州金冶公司也未曾向科成公司出具证明称石玉坚为其公司代理人或业务员工,赵开方作为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应当有着充分的认识。如为继续履行合同,后续发生的处理、处置费用依照合同约定也应当通过科成公司支付给广州金冶公司,赵开方指使其妻子通过个人账户向石玉坚个人汇付款项,显然不是科成公司或赵开方与广州金冶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赵开方在明知石玉坚作为自然人无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通过个人账户向石玉坚转账支付所谓的污泥处置费用231680元,放任石玉坚违法处置上述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规定,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赵开方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证人邹某、黄某4、谭某、敖某、周某4等的证言、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截图、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冶环保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赵开方在原审开庭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予认可。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 m, Y, x) m! Y, @  A. s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庭前会议不是审判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原审庭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质证,均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合议庭成员变更的事项及原因,原审法院已在案件第二次开庭时当庭告知,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且未申请回避。公安机关暂扣的300万元涉案款,原审法院并未明确是否系犯罪违法所得或者为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可待本案生效后依法予以处理。
( R( x- ]1 l' ]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定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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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6 i$ {; Q; V8 l$ H0 v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P1 L4 C9 P2 C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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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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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科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9 N/ \0 `: L  S0 m, L
       三、上诉人赵开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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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审被告人李兴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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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9 X) i- A; o0 H9 r&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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