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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 关键单位: |
屈坚、陈广通 |
一、案件经过! k+ S! T& {0 C$ W
2019年3月13日9时许,屈坚提供捕捞设备,驾驶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快艇搭载陈广通和田立到阳西县沙扒镇青洲岛海域捕捞青螺。田立使用屈坚提供的老旧捕捞设备潜水捕捞,作业过程中导氧管断裂,田立在水下缺氧,导致溺水死亡。* a% P, {8 _: f
. x S- P4 I& [: l: Y3 E二、法院观点. @. N6 a1 H9 x/ S4 I; m, v
阳西县人民法院认为,屈坚安全生产设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予刑罚,判决屈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n) U% @) \8 W6 n" r) ^
, S2 ^. T- r; y7 u三、判决依据与结果8 e7 _0 N q1 e" A/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X4 L0 ^* k9 @1 F! x1 o' c+ R# i3 A1 h
一、被告屈坚、陈广通赔偿原告田伟新、王干荣、田一平丧葬费46,784.50元、死亡赔偿金38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上述费用合计484,984.50元;
- X3 x2 o) n. c# Q 二、驳回原告蒋雪花的诉讼请求。9 u6 d* H* B1 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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