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热搜: HAZOP QRA SIL
首页法律法规法规专利代理条例
Ming

文档

480

关注

0

好评

0
PDF

专利代理条例

阅读 746 下载 0 大小 1.85M 总页数 4 页 2023-10-28 分享
价格: 10 安全值
下载文档
/ 4
全屏查看
专利代理条例
还有 4 页未读 ,您可以 继续阅读 或 下载文档
1、本文档共计 4 页,下载后文档不带水印,支持完整阅读内容或进行编辑。
2、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4、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2023/10/2710:33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第一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到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786148fff2614b298b296893dcdb530a.html142023/10/2710:33专利代理条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第十二条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第三章专利代理执业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第十六条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己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文档评分
    请如实的对该文档进行评分
  • 0
发表评论

客服微信

微信公众号

联系电话:0512-81629902

顶部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3EHS安全山

GMT+8, 2025-6-16 04:43 , Processed in 0.070654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