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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11:0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9114ca69b3c24a08a850e59ea41838c3.html162023/10/2711:0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外国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十四条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第十五条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表机构调整驻在场所,并及时通知登记机关。第十六条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记载于代表机构登记簿,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第十八条代表机构应当将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9114ca69b3c24a08a850e59ea41838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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