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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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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计量)局:为贯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加强对实行首次强制检定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决定对上述三种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现将强检标志工作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1.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出厂前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检定机构或授权制造厂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检定后,在计量器具上使用全国统一的首次强检标志,首次强检标志为CCV,标识比例见附图,凡采用CCV标志的,不需再印制CMC标记:2.自1993年9月1日起生产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以上三种工作计量器具一律禁止销售和使用:3.对1993年9月1日前正在使用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继续使用,失准后自行报废,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4.对生产和销售单位库存有1993年9月1日前生产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上述三种强检工作计量器具,需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制造厂出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也可补加首次强检标志,方准予销售:5.已实施强检标志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违背本通知原则的情况下,可按原规定的计划实施:6.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有关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并切实帮助生产单位做好首次强检标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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