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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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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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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矿特别规定第三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第四节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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