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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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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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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在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时,应当加大公益宣传教育的力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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