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 发表于 2024-1-19 10:42:19

韩忠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案件经过
       2021年6月19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公司院内,被告人韩忠凯在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李某1(男,殁年64岁)铺设顶棚遮阳网。李某1不慎从3.7米高的阳光房顶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韩忠凯经电话传唤到案。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忠凯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在组织高空作业中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忠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忠凯经电话传唤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韩忠凯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被害人,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忠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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