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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关键单位: |
相福香、相国忠 |
一、案件经过
" n# N; y& x. s6 [) |+ A9 E 原告亲属王祥山系农民工,受包工头被告相福香雇佣,于2021年5月24日到被告相国忠家中做墙面防水工作,被告在无安全保护措施、无监工的情况下,用简易吊板将工人吊到高空作业,致使原告近亲属王祥山在作业过程中坠落地面去世。) V- y0 c; A, t3 k- E# J
' J; T# q% D2 z( j, G二、法院观点
: I3 X- O* G6 Z6 H3 w0 N9 W1 O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对于刑事案件中致人死亡,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的,原则上不将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故本案中,因王祥山系当场死亡,未产生医疗、救治费用,五原告因王祥山死亡所受的损失为丧葬费用58934元。对此,被告相福香应当承担80%的责任,即47147.2元。4 B) u% n4 S* ^/ z: e+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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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a7 @$ w P o4 a2 a1 U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相福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世叶、赵淑花、王婷、王萍、王璐赔偿因王祥山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7147.2元;二、驳回原告尹世叶、赵淑花、王婷、王萍、王璐的其他诉讼请求。2 V) ?) P- I3 b1 E0 t; P,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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