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关键单位: |
周德 |
一、案件经过+ g, Y7 L+ B6 {
2017年3月7日上午8时许,董某1(已判决)经营的亳州市鼎宏农产品冷藏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宏公司)职工曹某在制冷机房检查时发现11号冷库和14号冷库风机控制器的其中两个交流接触器中一个不吸合,经鼎宏公司员工董某3联系冷库设备安装方上海夷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夷安公司),该公司派遣无维修资质的被告人周德前来对鼎宏公司冷库的制冷设备进行检修。检修过程中,周德判断交流接触器损坏需更换,遂断开冷库空气开关后外出购买配件。在周德和曹某外出购买配件的路上,鼎宏公司编号为9、10、11、12、13、14、15、16号冷库失火,火灾造成上述8个冷库及储存的中药材全部损毁。后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失火冷库价值人民币352.5023万元,因火灾损毁的中药材共价值人民币8312.5万元。
+ P; p$ x/ q$ J 2017年5月8日,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谯城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17年3月7日14时42分至14时52分之间,起火部位为东侧冷库第11号库内,起火点位于11号库内距北侧墙面0至6米,距西侧墙面0至2米的区域范围内,起火原因为维修人员维修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电气故障引发火灾。2018年4月17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关于涉案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认定周德没有冷库设计安装资质,没有电气设备维修安装资质,在维修鼎宏公司出现故障的制冷设备时,违规操作致使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 w `6 [6 B( V8 a' f2 M) c! D 另查明,2016年7月6日,董某1经营的鼎宏公司与夷安公司签订制冷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鼎宏公司编号为9、10、11、12、13、14、15、16号冷库竣工后。董某1未就8个冷库向消防主管单位作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便投入使用。2016年12月4日,相关部门在对鼎宏公司冷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董某1未能按照整改要求整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 l# J" \) s; X% W) [( K 再查明,2017年3月7日,亳州市公安局大杨派出所灭火过程中在现场见到周德,16时许将周德带回所内协助调查,周德于2017年3月9日被双沟刑警中队在亳州市大杨镇大杨集上抓获,当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后双沟刑警中队民警拨打周德电话,通知其到谯城分局刑警大队了解情况,2018年5月3日,周德到该单位后被刑事拘留。* _ U* Y E+ o6 h8 ^, o
. i+ [1 q" A" o: r [二、法院观点
3 j" G* O4 ~0 t: d7 K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德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周德在其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周德所提认定其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曹某证言及周德供述证实,周德没有相关的维修资质和设计资质,没接受过维修冷库的培训,案发当天周德仅在机房对交流接触器进行操作,未进入冷库对受损风机进行检测,即断定系交流接触器故障引起的设备停工,周德未能全面查找问题根源,且其在进入机房前和离开机房后,11号、14号库控制风机的交流接触器处于断电状态,周德在维修过程中因不确定具体交流接触器开关如何对应相应冷库而要求他人启动并自己多次启动、关闭交流接触器开关进行检修,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谯城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时间与维修人员在机房维修时间一致,且火灾系电气故障引发,而电气故障系在电流作用下形成,且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谯城区“2017.3.7”失火事件相关人员责任的认定》亦认定周德行为对失火事件的发生理应存在关联,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周德对该起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周德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故对出庭检察员所提周德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周德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周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认定周德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特别恶劣情节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周德量刑予以改判。6 r5 q/ F O. h9 G- [- P! i
0 F* P. k @. p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i$ J4 d4 d5 M; s# J( e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f- G& o6 W; O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 D3 W {1 E" w7 Y3 U
二、上诉人周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 d* r; f$ `" @4 O( Y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r" Z. j, K4 L" E" d8 ]) f' W
! \4 W- L/ a( J5 z3 R& Z: |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