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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敏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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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4 13: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关键单位: 王志敏
一、案件经过6 O$ t- U2 l9 j5 f, p. h9 j' x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志敏和马某(作不起诉处理)、韩某(作不起诉处理)共同承包了位于孟津县项目的部分内饰工程,马某负责全面施工工作,被告人王志敏与韩某负责施工现场具体工作。2020年8月份,新安县仓头镇人王贤彬、李某1经人介绍到被告人王志敏等承包的该工程从事电线铺设工作。王贤彬、李某1在该工地21号楼东单元5楼施工时,王贤彬从5楼西侧电梯口坠落至地下二层电梯井内,致其死亡。经查,该电梯口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经鉴定:1、鉴定人王贤彬的损伤与钝性物体相接触可以形成;2、被鉴定人王贤彬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9 O* n' Y- ~/ d
       另查明,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志敏与王贤彬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N  c6 P: `: K6 O二、法院观点
2 F- Z- P6 ?* L3 @( f$ J1 d5 R  n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王志敏作为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志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b" M: o) I2 c- F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e6 ]+ u  U: A& `5 u-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K+ i2 X0 A  Z: u; L4 L0 \6 W4 I
       被告人王志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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