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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王某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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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0: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周某、王某
一、案件经过
; U4 X* a0 L9 W: }; _       2020年9月,唐某(已判决)经贵州某某公司进行考核及实际操作测试后聘用为驾驶员,承包车辆跑了一个月左右后离开。2022年6月24日左右,唐某来到贵州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找到时任车队经理被告人周某某、经理助理被告人王某,表示想要承包驾驶该公司的客运车辆。周某某、王某未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按规定对唐某开展返岗理论及实操培训、考核,未经贵州某某公司生产安全室报备、考评,仅安排唐某跟车不到一天的情况下,便将大型普通客车承包给唐某驾驶。2022年6月30日6时37分,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杨柳街道巴西路与冶金北路交叉口转盘公交车站处因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其所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右后侧相撞后失控,向右前方冲进公交车站台,撞击公交车站台上人群,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3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较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贵州某某公司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83万余元,除三名伤者正在康复治疗未赔付完外,其余均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完毕。' V- r5 q: x% R/ w: y2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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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k1 t$ P8 H$ T- v' T/ p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对上岗驾驶公共交通工具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试,后车辆驾驶人违规驾车造成四人死亡、十人受伤(其中三人重伤、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二人未作伤情鉴定)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5 v: r" r  C6 ^" c- n7 n1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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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G# p" L9 d) \1 p# t-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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