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热搜: HAZOP QRA SIL
查看: 559|回复: 0

王武重大责任事故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8-22 15: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关键单位: 王武
一、案件经过( N" X0 B: s. h9 {
       原审被告人王武在担任中山市中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中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挂靠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方式承建中山市×××××××彰益电子厂建筑工地。后王武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委托被害人杨某某所在的施工队在上述彰益电子厂建筑工地进行物料提升机拆卸作业。2018年10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杨某某未按操作规程佩戴安全带,造成在拆卸作业过程中发生坠落而死亡。2019年3月25日,王武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中山市横栏镇西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武所在的广东中沛建设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人民币86万元并取得谅解。* H% ?& X2 \4 c% u

& B$ y' [7 \: n# Z) }) M* f' T二、法院观点
2 [0 T+ M9 X( E6 [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武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武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武及其辩护人所提改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 x' e) k6 y7 q; Y0 P1 Z. e2 @6 {# `( o0 c8 r- ]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1 d4 ?( l* i" }6 S       原审被告人王武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王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武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武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8 }& e1 t3 g& }/ @

3 J: h) q: s) B$ _% @7 X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微信

微信公众号

联系电话:0512-81629902

顶部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3EHS安全山

GMT+8, 2026-11-7 07:27 , Processed in 0.090076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