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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非法采矿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键单位: |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本帖最后由 luna 于 2024-11-25 17:54 编辑 一、案件经过
6 X9 k3 N4 Y# r1 [, e 2017年11月,被告人陈必聪与儋州市雅星镇飞巴村民委员会打老村小组(以下简称打老村小组)签订重建南村山塘水库协议。其后,被告人陈必聪以清理水库为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铲车等设备擅自在打老村采砂并销售。2018年1月11日、2月11日被儋州市国土资源局查处。经鉴定,被告人陈必聪在打老村开采建筑用山砂矿3,419立方米,价值111,801.3元。被告人陈必聪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得款10,750元。 二、法院观点' e) w, n. O# y1 ~
上诉人陈必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53,099.5元,情节严重。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必聪犯非法采矿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陈必聪违法所得10,750元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支持抗诉意见和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部分正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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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m- \& Q# D9 V% w) H7 K. f2 y. t
一、维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陈必聪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8 S( E' O: o! Q" ?
二、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销售山砂违法所得人民币10750元,继续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必聪采砂售砂情况记录本一本及其工作用的VIVOX9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 H9 r0 n9 N+ C7 g 三、追缴上诉人陈必聪违法所得111,905.5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上诉人陈必聪犯罪所用的采砂售砂情况记录一本及VIVOX9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m# p* P1 A w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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