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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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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0: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妨害作证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本帖最后由 Seven 于 2024-11-27 10:48 编辑 , G% }; C" Y0 a' M- X, ]) ~

5 o8 f  H$ \0 f一、案件经过
9 [4 Z, ^7 s4 k       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经营的广东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承租广州市白云区某某街某小区内游泳池经营游泳项目。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张某甲、谢某甲、李某常均未获得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聘请张某甲负责游泳教学、谢某甲、李某常负责救生工作;并且在未对张某甲进行培训、未告知张某甲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即安排张某甲对学员进行游泳教学。同年7月12日17时许,张某甲同时对梁某甲(6周岁)和黄某甲(6周岁)进行游泳教学,因张某甲在教学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被害人梁某甲上完厕所后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进入游泳池内并溺水,后梁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陈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梁某甲的家属人民币120万元,并获得梁某甲家属的谅解。9 z# E# ?1 w' g. C" B% e
       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为掩饰其聘请并安排无证人员担任救生员的行为,指使具有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动家公司员工刘某、刘某甲在接受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人员询问时,谎称自己是2021年7月12日被害人梁某甲溺亡时在场的救生员。同日,刘某、刘某甲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依照陈某的上述指使,谎称自己是案发时在场的救生员。
5 Q8 C! K) V0 ]另查明,2022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缴获涉案手机一台。8 Q; ]$ Q- N5 S1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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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V3 A3 T; H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事故发生后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上诉人陈某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上诉人陈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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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经过
% c' u4 J( \) h3 P; k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A# i' V- u4 n( @% u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刑初219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8 {2 |/ l5 b/ t  u
       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刑初219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 t9 ^9 g& \! j# Y9 V
       三、上诉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3 S; z7 i* U1 e) `' g1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
6 ^# X' e, B8 {$ m( V9 U  e; G7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8 S/ n0 K, `5 e5 ~4 \: `  _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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