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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等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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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5 09: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污染环境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侯某
一、案件经过
' Y3 v. I5 i; G       2018年夏季,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侯某处理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后被告人侯某安排挖掘机司机任要要(另案处理)用挖掘机在该公司西北角变压器旁边的空地上挖坑,并安排该公司职工聂某等人将24.705吨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倒进坑内填埋,任其挥发渗透。2021年12月16日,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信访投诉后,在某某公司查获上述被填埋物。经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认定,被填埋的油漆渣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HW12900-252-12,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 [' L! ~& S* w0 O! r* g
       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2022年1月5日被告人侯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某某公司将清理出的上述危险废物交由徐州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安全处理。并对涉案地块进行了污染治理。
- j, `1 D% ?" w! E3 h9 p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侯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侯某在犯罪中处于听命从事的地位,并非犯罪的造意者,并举被告人侯某的名片、工牌为证,以证明其观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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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q% N- n; y1 p7 h( V! m5 i2 y       本院认为,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特性。随意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而且会造成人体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损害,危害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1 W& S! g2 N7 u2 @' {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候超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非法处理漆渣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侯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告人侯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能按要求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时合法处置危险废物、修复污染地块的情节亦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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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 n8 k' j+ Q! _. b' W1 F* b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F* w$ z( ^$ s/ Q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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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单位江苏金泰祥内外门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 A* h0 \: z6 Z. p6 y3 v: k0 @. Q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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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W3 D) G6 [7 S# q4 m/ v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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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人侯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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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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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禁止被告人李某某、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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