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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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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5 11: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张某明
一、案件经过7 h% c1 o5 X* O$ ]+ m+ y
       被告人张某明在枣阳汽车站附近经营一家机电修理店,2023年7月4日,张某明与某甲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维修该公司一台250K**变压器,经双方协商约定由张某明为该公司更换一台二手250KVA变压器并安装维修好通电。张某明电话联系许某亮一起维修变压器,次日上午8时许,张某明和许某亮在某甲公司西南角配电房的房顶上进行更换、安装一台250K**变压器,二人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现场作业,许某亮在变压器站上面准备更换高压线路的跌落式熔断器底座时,触电摔落,随即被送往枣阳市某甲医院抢救,同年7月16日,许某亮经救治无效死亡。' _" Y5 ]( I1 A/ P4 d2 P9 t
       2023年10月30日,经枣阳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张某明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具备承揽250KVA变压器安装维修项目资格,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是导致许某亮触电摔跌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0 Q: M/ ?. D% i% n! x, C

7 n4 H- D  ]7 Y, }! w" c$ x/ z二、法院观点
5 l1 |, l9 K0 w. L9 t% K( K$ A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在不具备承装250KVA变压器安装、维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张某明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拒不认罪,其行为已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明辩称其不包安装,只提供变压器;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许某亮之间是介绍关系,许某亮是变压器维修安装承包人,任某冉的陈述不真实,某甲公司与许某亮之间是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明多次稳定供述称某甲公司的变压器更换、维修是任某冉直接与其协商沟通,双方还在一起确定了更换、维修的价格,是因为本人手受伤无法进行安装、维修,所以才联系许某亮给其帮忙。且许某亮出事后,又安排其子张某到某甲公司把剩余维修工作做好,后让任某冉向其结清维修、安装费尾款。以上足以证实许某亮系被告人张某明雇请的帮工人,许某亮与某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另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任某冉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相互应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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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5 P; K: t# M1 i$ N4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4 q% h# {! w, }( ]- h" J8 @) m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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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明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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