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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关键单位: |
火某 |
一、案件经过
: c( ^3 Q! V+ o( r1 k% ~ 2023年6月13日,喀什市某路某中学的老师刘某乙通知被告人火某,学校教学楼停电,无法正常上课,被告人火某前往喀什市某路某中学对该学校的电路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配电室至教学楼的电缆线损坏,随即对电缆线进行跟换维修,2023年6月20日电缆线已维修完成,但学校仍有部分教学楼没有电,于是被告人火某就叫陈某甲、希某学校教学楼的用电情况进行检修,被告人火某在明知雇佣人员陈某甲、希某、阿某甲,还有两名临时工等五人均未取得特种电工证,仍安排上述五人对学校的电路进行检修等相关工作,并未按照相关行业标准,为上述施工人员配备防护设备,在学校微机房内希某进行电路穿线维修时触电导致死亡。经X供电所陈某乙以及王某对案发现场检测,发现案发现场金属桥架存在漏电的情况。希某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学校开展电路检修等相关工作,在案发现场金属桥架进行穿线工作时,未穿戴防护装备,身体误触漏电的金属桥架导致触电,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5 ]# P |" k+ ^ J/ U( L; R g/ c) l
: B' ~ }3 R" M$ M二、法院观点
# F# ]8 X) R4 y( f0 a 本院认为,被告人火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被害人希某等人在进行电工拉线作业时,导致一人触电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火某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火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s, f% _; B9 A" c( T% I;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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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7 `" [( v4 m& w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火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k) j L9 U9 R( p, Y! V0 S3 M.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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