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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关键单位: |
申某 |
一、案件经过7 s$ t/ r, O. i
2017年年底,被告人申某以泰州市海陵区某水电安装服务部(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名义承揽泰州某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精密公司”)厂区内的隔音房改造工程,并于2018年1月21日上午,在无高空作业资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被害人徐某以及王某乙、陈某至某精密公司车间进行隔音房封顶作业。施工过程中,因顶板滑落,致使站在顶板上的被害人徐某坠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符合高坠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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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u1 e4 z% M' |二、法院观点
# d, \, o; _/ s2 q" o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申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进行民事赔偿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会同某公司等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结合被告人申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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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o" h' E4 H' x2 d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o% {+ `- H5 B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9 o8 {3 W7 v1 Q8 P- }) @
被告人申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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