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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污染环境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关键单位: |
张春生 |
一、案件经过. w% y+ g/ B! Q( |, }& V8 G' r& R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7月2日间,被告人张春生在明知废机油滤芯系危险废物且孙辉(已判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汽车维修点收集的废机油滤芯共计4.9吨出售给孙辉。供孙辉从中提取废铁、废机油谋利,严重污染环境。经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认定,废机油滤芯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041-49,危险特征为毒性。/ F1 W" E; Z6 p8 B4 ^5 o! r( w& e6 P! V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春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0 o% }% [" F2 A6 l5 ]+ i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春生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微信转账及收款记录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王某、许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春生及已决犯孙辉的供述与辩解、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对栖山镇孙辉废机油滤芯加工作坊非法处置废机油滤芯危险性质的认定意见》、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c/ f8 r9 ~/ _7 h! u/ k
1 G. M7 j; @; `8 i二、法院观点2 M& m( r- e$ y. I9 ?7 z& [/ k5 y6 m
本院认为,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其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特性。涉案废机油滤芯系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随意处置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和土壤,而且会造成人体中毒、致癌等损害。被告人张春生无视上述危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三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春生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春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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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Y1 G }3 M+ q4 R; |'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q: e0 \8 m b5 W+ A% f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s; R- u5 l0 w$ V( u+ }4 }
一、被告人张春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 t' k" M" w' S, z) i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 x% p7 U$ m {, C8 { 二、禁止被告人张春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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