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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信息
发生日期: |
2020-05-02 |
发生地点: |
天津大桥焊丝有限公司厂区内35千伏变电站 |
涉及物料: |
- |
化学反应: |
- |
事故类型: |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工艺环节: |
- |
人员伤亡: |
1人死亡 |
财产损失: |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5.907万元整 |
环境污染: |
- |
调查报告: |
有 |
现场图片: |
无 |
现场视频: |
无 |
一、事故经过6 W2 G* [" S }" O
2020年5月2日上午6时许,天津大桥焊丝有限公司电工班长吴*春、电工高*按照天津市天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制定的断电方案对变电站实施断电,7时30分许断电完成,高*、吴*春与天津市天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交接。交接完成后付*强(天津市天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电工)按照作业票进行了验电,随后罗*洋(清扫作业现场带班长)带领李*强、付*强等7人进入变电站内开始清扫作业,李*强等4人负责高压变电室清扫工作,付*强等3人负责低压变电室清扫工作,罗*洋负责现场巡视。8时40分许,李*强清扫时进入PT柜发生触电。(死者李*强事故发生时穿戴安全帽、绝缘鞋、绝缘手套。) 二、应急救援情况
5 G3 J0 ]- Q- N 事故发生后,在附近的工友付*祥发现后立即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付*强先用拖把杆将李*强和变电器分离,然后将李*强从变电柜中拖出,此时李*强身上冒着火苗,付*强就找来干粉灭火器将李*强身上的火扑灭,随后付*强和付*祥一起将李*强抬至门口外走廊处,期间8时45分现场工人拨打120急救电话,付*强尝试着做了几下心肺复苏,因李*强身上烧的太烫没有成功,后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对李*强进行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9时01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区应急指挥中心接报),9时25分区应急管理局接报,10时43分区应急管理局将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J5 N1 X1 T2 t
! C3 k$ a4 d& c, t/ \6 N# {三、事故原因2 O1 j4 Q/ h) Y+ \9 A
(一)直接原因
- f: g0 Z+ w: u5 P5 Y5 {9 A 李*强,进入与带电设备作业安全距离严重不足的区域,造成高压放电触电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6 W4 u+ e, d- s8 b+ B' V4 e (二)间接原因, J9 k& q, v/ `5 e: a$ x
1. 天津市天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编写的《大桥焊丝35KV变电站维护清扫方案》不细致、填写不规范。《大桥焊丝35KV变电站维护清扫方案》中说明了311进线隔离不停电进行,却未明确清扫范围(35kV母排未断电时,只能对退出运行的手车进行清扫,不准针对柜内进行清扫作业)。方案仅有天津市天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公章,无编制、审核、审批流程,方案安全措施制定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
8 d7 u6 {4 v# A2 M/ ]( z 2. 事故发生时,工作票所载监护人付*强在低压配电室进行清扫作业,现场负责人罗*洋在低压配电室巡视,均未在高压配电室对清扫作业进行监护,对李*强进入变电柜高压带电区域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h u6 H. C3 T; n! ?$ ?
3. 天津市天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清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变电室清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准确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如清扫范围,清扫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7 F% w6 {% G5 F# H; `
4. 按照施工方案35kV母排处于带电状态,高压柜内部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在清扫作业前未设置有效的遮栏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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