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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鲁明济北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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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5 09: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污染环境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关键单位: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经过
: b0 z; O7 M7 I. i       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任被告单位鲁明济北公司经理,负责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财务、经营、审计工作,分管经营管理室、联合站。2016年12月份,被告单位鲁明济北公司联合站的悬浮污泥罐需要维修,维修前需对悬浮污泥罐内部的油泥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有油泥的废液。商河县恒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某(另案处理)得知上述消息后,与时任鲁明济北公司经理的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欲以胜利油田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的名义回收、处置上述废液。2016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公司清理悬浮污泥罐产生的废液是含有油泥沙的危险废物,而魏某某未提供任何相关资质及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既未向德利公司核实魏某某的身份,也未核实魏某某是否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便将魏某某安排、介绍给时任鲁明济北公司副经理的韩某某(已判刑),并指派韩某某与魏某某接洽上述废液的回收处置问题。当日下午,魏某某到达韩某某办公室,韩某某把该单位专职安全员蒋某甲叫到办公室,并让他携带德利公司相关资质的材料,后韩某某安排蒋某甲、孙强到德利公司洽谈回收作业废液工作。蒋某甲返回后向韩某某汇报说联合站清理悬浮污泥罐产生的废液是含有油泥沙的危险废物,德利公司没有回收资质。韩某某即将上述情况向王某某进行了汇报,王某某明知魏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坚持让魏某某来拉运、处置上述废液。
$ `, ^; y- Z' |       2016年12月12日,韩某某主持召开清罐拉运协调会,魏某某与弟弟位某某(已判刑)参加。2016年12月13日至同月21日期间,位某某带领魏某某、蒋某乙等人驾驶油罐车以德利公司名义先后六次从被告单位鲁明济北公司联合站运输清理悬浮污泥罐产生的危险废液80.3吨运至商河县玉皇庙镇的恒源公司厂区,并倾倒在厂区院内西南角位某某提前安排工人挖好的未经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内,严重污染环境。, [7 r2 T, F4 y# f& M* I
       2017年4月15日,环保部第十五空气质量专项督查组督查时,发现恒源公司现场有大量石油下脚料露天堆放,散发异味,严重污染环境,现场要求当地移交公安和环保联合查处。同年4月18日,商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恒源公司厂内南侧油罐下土地内粘稠液体进行了采样。同年4月21日,商河县环境保护局认定,恒源公司院内露天堆放的石油提炼下脚料属于含矿物油废物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HW08。后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污染现场黑色粘稠废物为鲁明济北公司悬浮污泥罐清理产生的油泥,应归类于HW08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I”;恒源公司厂区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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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5 ?: j+ S: x" D( E& M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济南市鲁明济北油气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涉案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上诉人王某某作为原审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审被告单位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原审判决依法对其从宽处罚适当。鉴于上诉人王某某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王某某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王某某及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某某具有新的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本院对其量刑依法予以调整。* p( ?9 K"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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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8 P+ c: j( v0 ^3 ^5 T/ t7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单位济南市鲁明济北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i1 z& ^5 A( I0 }  K5 r5 f
        一、维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单位济南市鲁明济北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的定罪量刑和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即:被告单位济南市鲁明济北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 a- E- p4 G! X; t" s       二、撤销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的主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m1 H% j9 ^- W1 S1 t3 D7 }3 x       三、上诉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l) g' K$ Y* n* v" S! O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d4 [: ~0 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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