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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关键单位: |
冯统国 |
一、案件经过5 \* }0 ^$ c# v( v+ E1 I
2022年3月2日,冯统洪(另案处理)从房主李某处承包了北京市顺义区某二层民宅建筑工程,冯统洪安排冯统国管理施工现场。被告人冯统国和冯统洪在组织施工时未在现场设置安全网等防护措施。2022年6月5日在建民宅的主体已经完工,被告人冯统国安排被害人丁某4等人到楼顶进行水泥浇灌封顶作业。2022年6月5日13时许,被害人丁某4在通过墙体外侧用钢管搭建的脚手架从房屋二层西北角向楼顶攀爬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2022年6月5日14时25分许,其他工人发现丁某4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冯统国。被告人冯统国到现场后拨打120及110,并在120医生的指导下对丁某4进行抢救。经鉴定,丁某4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本院多次调解,被告人冯统国、冯统洪与被害人近亲属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统国和冯统洪向本院预缴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4 n3 I' H, p8 q2 _1 s# H/ x 二、法院观点1 @& b, a2 c& i) f c5 G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被告人冯统国作为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他人施工,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冯统国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统国对被害人丁某4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丁某4有自杀的迹象,且丁某4的攀爬路线可以上到所要施工的二楼楼顶,被害人丁某4的死亡应当属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辩护人所持的被害人是否系自杀的情形不清楚,应当疑罪从无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冯统国所称的专门用于攀爬的梯子也是用钢管搭建,也没有设置安全网等防护措施,且证人韩玉忠、林大亮的证言也证实,其他工人也存在没有通过被告人所称的专门用于攀爬的梯子上到楼顶,而是通过屋内的窗户,翻到屋外的钢管爬上二楼楼顶的情况,本院无法认定被害人丁某4对自身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本院对被告人冯统国及其辩护人所持的被害人丁某4对自身死亡具有一定责任,丁某4存在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所持的被告人冯统国涉嫌其他犯罪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虽然被告人冯统国与被害人近亲属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冯统国属于有能力而拒不赔偿的情形,本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被告人冯统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并预交了部分赔偿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统国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冯统国宣告缓刑。
/ E, L1 ~$ P, R0 O$ {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p/ ?( {1 |: p% S3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统国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 E5 b6 @: M( e# R9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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