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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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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4 13: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关键单位: 李某某
一、案件经过" j/ Q) q; s0 d8 Q2 d8 A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带领被害人张某1(男、410211198205143017、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大北岗村八队)、申某、刘某1、谢某、张某2等人在河南省尉氏县福星大道耐驰橡胶厂维修一纺织车间房顶,2020年4月24日10时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张某1失足从房顶跌落身亡。经调查,作为包工老板,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人上岗之前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在工人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现场没有监控覆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事故现场原地等待,直至尉氏县********民警于当日在尉氏县福星大道耐驰橡胶厂将其抓获,经讯问,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5 X1 \& h' u  ]% i& i: m9 N
       案发后,开封市金星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亲属赔偿92万元(其中含被告人赔偿的28.5万元),并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3 _1 @/ _% \- ]- d& m
二、法院观点5 L  Q* Y# V6 Q6 r# ~! n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无前科,案发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事故现场原地等待直至****到场,且经讯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 f) R( B8 _9 x, J. v: K6 e7 r; z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8 G: A: `6 E* i$ _# n/ R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4 F9 Z* z) E& `5 e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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