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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关键单位: |
何天龙 |
一、案件经过* |" U% y& @6 B" i0 J7 P5 \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何天龙以江苏韵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江苏宏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厂区(1#、2#、3#、4#)厂房屋面维修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何天龙违规雇佣未经安全培训的被害人施某等施工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未向施工人员配备安全绳、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组织、指挥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致使被害人施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施某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q" X9 w% o1 v
3 c' F. J" G5 [5 d* ~8 Y二、法院观点
3 L+ ~ S* `- Q3 D4 \# a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天龙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天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何天龙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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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x- _4 ?9 ?/ Z# L1 q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f' w @0 b8 i) v 1、被告人何天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 r. U' e/ n" a(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8 M( F* G0 {! H( L
2、禁止被告人何天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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