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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 关键单位: |
张某 |
一、案件经过
6 ?! V `. {1 W 2022年1月2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带领曹某野、曹某在××号高炉40米平台安装放散管时,曹某、曹某野将放散管焊接在法兰盘及支架上后,被告人张某在没有确认焊接点足够牢固的情况下,指挥曹某野取下倒链吊钩,违反了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四号高炉大修工程高炉炉体水系统施工、打压、冲洗方案》第7.2.6条规定“吊装就位后必须连接可靠方可摘钩”,导致放散管脱焊并越过临边防护栏从40米平台坠落,造成曾光明伤重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 P% n1 F4 C0 z) i. ]' C, `
* _$ q5 [: D% u& M7 w* o# s二、法院观点. N/ G0 R) L$ X3 c' `% X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所在公司代为赔偿死者家属、伤者损失,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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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P2 Z, D8 h1 c# {5 L; g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C& \! v0 |6 \( O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o, K ?; r. P' X2 B K; } 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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