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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走私废物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关键单位: |
邹少明、岩罕温 |
一、案件经过4 [' C; N# k& M9 L5 f3 Y8 ~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河南恒耐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扒炉、放残铁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宁夏昊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3号炉内扒炉、放残铁工程所用设备工具、用料及施工人员的调度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项工程的负责人、管理人,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规使用电动葫芦,自制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提升装置,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被害人孟某1、乔某、刘某1、刘某2、刘某3使用该自制提升装置作业时,从该自制提升装置上坠落,造成孟某1死亡,其余4人受伤。经鉴定,孟某1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乔某、刘某2、刘某3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R; j1 R% j- p7 _5 w" b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逃避事故调查、处理,拒不到案,后于2020年12月1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5日,河南恒耐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孟某1近亲属人民币60万元,孟某1近亲属对河南恒耐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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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n( K4 }4 Z2 L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8 _6 U) h& V9 e7 B2 h 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共同过失犯罪,上诉人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的作用是次要和辅助性的,主观恶性为最小的,原判量刑过重,应当减轻基准刑50%以上或免除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宁夏昊丰伟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2.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宁夏昊丰伟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2.14”高处坠落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证人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刘某3等人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作为宁夏昊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事故项目的施工总负责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在事故现场分配工作任务、违规使用电动葫芦,组织自制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升降托盘,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事故,王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其组织人员自制存在缺陷、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提升装置,是导致此次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王某某在案发后,不仅未及时到案,且拒绝配合调查,本案系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故王某某应承担与其行为相当的刑事责任,原判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 U+ {( [" u2 {" ` 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错误认定上诉人案发后逃避事故调查、处理,主观恶性较大,上诉人并未逃避事故的调查、处理,上诉人虽因害怕离开案发地,但于事发后再次来到中卫接受调查和讯问,此时公安机关并未对上诉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上诉人存在自首情节,原判未予考虑,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在逃人员上网信息登记(撤销)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在案发后经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未到案,且经公安民警多次通知仍均拒接电话,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列为网上追捕逃犯,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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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W0 M% x, K2 N% l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y% p {* a/ u0 @3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G' W: D& i' `: p4 G; f# ?
一、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8刑初3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少明的定罪量刑,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岩罕温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三项处理查获物品的部分;
) \ Y5 ?7 ]6 B t4 m4 D 二、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8刑初3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岩罕温的量刑部分;
+ P' i+ D* |! E9 l* p, m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岩罕温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D! k6 k# n) l6 M& z: q5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
^( |8 ?9 v4 d$ [- a/ X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S. h- Y- z& c( Y"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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