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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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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6 09: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张某硕
本帖最后由 Aria 于 2024-7-26 09:21 编辑 2 b! o0 C4 N1 A4 u9 E4 e
, E9 v9 n/ [. u1 I% h, g. }
一、案件经过
4 `! S0 G" R( M& L/ _       被告人张某硕经常无证驾驶,且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案发路段限速要求以及附近村庄及路口较多的情况下,却为逃逸继续驾驶车疯狂超速行驶,置路上行驶的其他人员和车辆的安全于不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硕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中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7日罪犯张某硕被交付至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0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30年5月14日止)。* P. p) h7 f  C4 D: n* B

3 \1 q! V3 K+ V/ @( n! r/ e1 W二、法院观点1 v& k- w3 P$ `& ~: L4 W7 l3 b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硕在本次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考核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并无不当,检察机关亦同意,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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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Q" u2 J; @3 a. U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4 c" F! [, Q0 S5 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张某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止)1 [: l8 g1 U' v8 s/ p"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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