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热搜: HAZOP QRA SIL
查看: 511|回复: 0

王卫东等重大责任事故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9-2 14: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经过& D4 B/ R) C! B, L# |$ H
       北京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租赁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一里32号楼(以下简称:嘉园一里32号楼)作为经营场所,并委托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施工改造。2020年11月,室内施工完成以后,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计划在该建筑北侧加装一部电梯,后被告人王卫东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纪新沟通电梯井道改造工程,双方口头商定价款为16万余元。被告人聂纪新安排无建筑资质的被告人翟传民带领临时雇佣的施工人员负责电梯井道改造工程的具体施工。该工程包括拆除原挡土墙并在原挡土墙北侧20厘米处砌筑一30米左右的新挡土墙和开挖电梯基层等。1 M' T$ V* O( t- ?6 Y
2021年1月12日,新建的挡土墙部分倒塌,后由工人重新砌筑,并于2021年1月15日砌筑完成。2021年1月22日嘉园一里32号楼北侧污水管道堵塞,导致该楼东侧附近漏水,维修工人对该处进行污水管线维修。2021年1月27日,被害人张某、李某1、刘某等工人在墙下进行电梯基层作业时,该墙体发生一体性倒塌,致被害人张某、李某1死亡,刘某右侧股骨颈骨折、右侧踝关节骨折等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李某1符合创伤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 A+ V, Y4 [6 f9 \0 {: r5 c6 c6 K  z1 y
二、法院观点% E/ E' z1 D. Y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卫东,原审被告人翟传民、聂纪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王卫东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王卫东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王卫东在一审期间认罪认罚的情况,在量刑时对王卫东系自首,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均已予以考虑,对王卫东所判处的刑罚量刑适当,亦与一审王卫东认罪认罚时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相符,二审期间王卫东亦未有新的从轻量刑情节,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翟传民、聂纪新、王卫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9 v- r9 Q: N: V" H

: s; O8 H8 Y3 u% o; P-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y# K7 T0 J0 g9 ^) D% q# e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卫东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 B& K$ X9 N$ ?

% F7 N6 G7 m  c: q! i, F3 ]# }' [: ^3 O) e
0 a# e- ?  @- ?  _* @3 U# r1 E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微信

微信公众号

联系电话:0512-81629902

顶部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3EHS安全山

GMT+8, 2026-9-23 12:52 , Processed in 0.082243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