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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泰和焦化公司爆燃3死2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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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0: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事故经过
       2月28日泰和煤焦化将脱硫工艺由碱法变更为氨法,发现清液排入泵房的低位槽后气味太大影响工人操作。
       3月20日化产车间副主任张某(化产车间主任任某出差)安排吕某将清液管道由排入低位槽改为排入脱硫液循环槽内。
       3月26日任某出差回来,认为管道改造错误,会导致清液温度影响脱硫液温度,造成脱硫液循环槽内的脱硫液副盐含量逐渐升高,从而影响脱硫效率和后续生产工艺。日随即让张某和吕某重新对设置在脱硫液循环槽槽顶上的清液管道进行改造,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和编制技术改造方案。
       4月7日09:00操作脱硫工段长吕某与维修工段长魏某、维修班长魏某及维修工郑某、石某等人到脱硫液循环槽现场确定管道改造方法。
       4月7日09:30吕某把阀门和法兰拿到维修班,让维修工拉管子备料。
       吕某去调度室开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顶替化验员延某填写虚假动火分析结果并签字;代替动火监护人脱硫班长毕某、动火监护人维修班长魏某、动火人维修工郑某签字,等待第二天有关领导和人员签字。
       吕某分别找车间副主任张某、车间主任任某、安环部安全员焦某和厂长杨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并把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维修工石某。维修班长魏某带领维修工郑某、石某、靳某接好电焊机地线,用绳子将做好的管件、焊把及焊线拉至循环槽顶。脱硫工段丙班班长毕某通知电工李某接电(临时用电作业证已办理),随后上到槽顶,并将灭火器和水桶吊到槽顶。
       魏某等人开始改管作业,先拆卸原通往循环槽顶部人孔清液进液管前端约400mm处的4孔法兰,发现清液管上法兰螺栓锈蚀无法拧开,于是石某用电焊吡断螺栓打开法兰(距人孔水平距离251mm,垂高距离346mm)。毕某发现焊渣煨燃了槽顶的保温棉,就对法兰下部的焊渣及周边洒水以防着火。
       法兰被拆开,取出插入人孔的清液管,石某将人孔用盖板盖住,但未完全盖严。随后石某用电焊在剩余的清液管上(距离法兰150mm)吡开孔并焊接立管,立管上自带弯头(指向事故槽B),又在通向事故槽B的管上用电焊吡开孔,焊接通向事故槽A的短管。
       焊缝焊接作业完成三分之二时,魏某说要安装阀门,毕某从循环槽下去取阀门,同时安排当班脱硫泵工王某上槽顶代替履行监护职责。毕某取回三个阀门后,王某用绳索将阀门提到槽顶,然后王某和靳某上好两个阀门。安装第三个阀门时,由于通往循环槽人孔的管道上原法兰与阀门的法兰螺丝孔对不上,石某用电焊吡原法兰螺丝孔。
       脱硫液循环槽槽顶开始抖动,发出轰隆轰隆的声响,靳某意识到循环槽可能爆炸,立即翻越护栏,准备从槽顶往下跳,刚迈出一条腿,瞬间循环槽发生爆炸。郑某、魏某、王某3人被爆炸冲击到脱硫液循环泵房房顶,事故造成郑某、魏某、王某、石某死亡,靳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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