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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水污染责任纠纷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二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关键单位: |
三亚市汤他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处 |
一、案件经过
& n3 A( L& G- O |& } 祝宇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汤他水库管理处赔偿祝宇峰经济损失56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汤他水库管理处负担。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与二审法院判决无视三亚市环境监测站针对汤他水库取样水体作出的SHC-J2017112《监测报告》,认定汤他水库管理处不构成排污行为是错误的。1.即使汤他水库管理处通过放水涵将汤他水库蓄水排至所辖的下游区间水库,是执行上级指令的合法行为,但是根据三亚市水务局的三水规建函(2017)293《关于腾空汤他水库库容进行应急加固工程的函》的要求,汤他水库的蓄水已在2017年4月30日前腾空至死水位且始终保持在死水位。汤他水库在死鱼事件发生的6月19日排放的水是汤他水库管理处在死水位基础上迎着暴雨冲刷,打开放水涵,不断冲刷库底淤泥等沉积物的过程。汤他水库排水口水样的七项指标结果均劣于区间水库库心水样,而汤他水库排水口在上游,区间水库库心在下游,呈从上而下的渐变式污染度减轻形态。SHC-J2017112《监测报告》可以证明该水是污水,可以见得此番排水为排污行为。2.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第3条规定“Ⅲ类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而祝宇峰的观赏鱼原养殖于汤他水库(死水位之上的高水位,具体水位可参照水库日常巡查表记录)、区间水库,那时两水库之水体均适于养殖,应当推定为Ⅲ类水或更高级别水。而《监测报告》从第1项到第4项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限值,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第3条规定,即不适于观赏鱼养殖或生存,足以造成观赏鱼死亡。原先适合观赏鱼生存的汤他水库之所以排放出足以致鱼死亡的水,是因为汤他水库处于死水位,并在死水位基础上迎着暴雨冲刷,打开放水涵,不断冲刷库底淤泥等沉积物,以致排水口水质骤降等级,不适于观赏鱼生存。(二)一审与二审法院在认定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水库蓄水的行为与观赏鱼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排污方应对其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之间不存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汤他水库管理处在一审与二审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排放污水的行为与祝宇峰养殖的观赏鱼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一审与二审法院却将该证明责任归于祝宇峰,完全违背了水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原则。(三)祝宇峰将观赏鱼转移至区间水库并无不当,不应承担处置不当的不利后果。祝宇峰将观赏鱼转移至区间水库是根据汤他水库管理处的要求才采取的措施,而不是一审与二审判决认定的祝宇峰自行转移观赏鱼。(四)一审与二审法院拒不处理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的行为违反法律程序。祝宇峰在事发第一时间即联系了三亚市政府,三亚市政府联系了三亚市环保局,并没有请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至现场,鱼死亡原因自此得不到及时鉴定,也无法再行鉴定。祝宇峰为避免二次污染,在保留大量现场照片和视频的前提下,进行了最后掩埋。祝宇峰向一审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在可以委托相关渔业部门依据祝宇峰养殖观赏鱼的网箱尺寸鉴定祝宇峰养殖鱼类的数量及死亡鱼类的价值的情况下,却拒不处理祝宇峰的鉴定申请,违法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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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 M" e% I/ t+ P4 k% `4 C+ C0 F二、法院观点* C3 z# b8 D9 _
本院认为,祝宇峰在三亚汤他水库及区间水库养鱼已经三年,养殖已有一定规模,面向全国进行销售,其销售单据可以反映其养殖观赏鱼的市场价格。因已经无法准确计算祝宇峰损失数额,结合祝宇峰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酌定祝宇峰损失数额为215万元。. D& v4 ~% n3 [( E6 \
如前所述,对于祝宇峰养鱼损失,汤他水库管理处承担60%赔偿责任,祝宇峰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祝宇峰养鱼损失由按照上述损失数额,汤他水库管理处应承担1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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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m% b5 l7 j6 H9 h+ s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L3 z" s, O9 l9 ?. f1 L#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n t! F m/ n& L& p5 U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2018)琼民终497号民事判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 }" N& k& O3 \
二、三亚市汤他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赔偿祝宇峰经济损失共计129万元;, `$ _3 @* b1 L, D3 B
三、驳回祝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b% q0 J8 U( L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4 n- i- {5 Z* F 一审案件受理费51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140元,由三亚市汤他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处承担23524元,祝宇峰承担78756元。
9 x4 O' g5 e F+ \( g5 l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P$ z1 l) R* 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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