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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11.2”起重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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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7: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事故经过
       11月1日上午,因吊装构二成框的起重作业许可证到期,起重班组长刘某某续开一张起重作业许可证,上报给催化项目部施工部负责人王某等五人批准。11月1日中午,刘某某向王某提议在11月2日上午用10月15日进场的650T履带式起重机吊装反应器提升管,并得到王某口头同意。
       11月2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刘某某等人完成现场吊装准备工作后,进行提升管第二段吊装作业。刘某某与催化项目部另一名起重工荆某某协同使用两根8吨/16米圆形吊带,并通过卸扣对提升管一端进行垂直方向捆绑固定,与650T履带式起重机进行固定,另一端利用钢丝绳通过卸扣,与一台25T汽车起重机进行捆绑固定。使用650T履带吊主吊,25T汽车吊溜尾,刘某某指挥650T履带吊先将提升管扶直,再利用650T履带式起重机将提升管竖直提升至构二框架上方后,此时催化项目部铆工班4名工人、电焊班3名工人进入吊装区域内作业。
8时55分左右,因提升管未能从62米最高处顺利吊入框架内部,刘某某指挥吊车司机张某某操作650T履带式起重机向后移动调整位置,提升管随之发生摆动,进而吊带与管口边缘摩擦造成断裂,提升管从62米高处坠落,一端着地后,另一端向西侧倾倒,随即砸中离地面约1米已组装的钢结构横梁,焊道断裂,铆工班4名工人顺利逃生,电焊班作业人员何某某、石某某被碰伤,电焊班组长王某某被脱落的横梁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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