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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哲、熊圣建、孙彬彬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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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4 10: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程哲、 熊圣建、 孙彬彬
一、案件经过
/ t& T: g! h9 d. X       2015年12月,市公交集团将施工图设计(2015年10月版)和相关资料交给建设单位合肥市重点局(代建单位,以下称市重点局),市重点局即按照2015年10月版施工图委托施工招标。2016年3月7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随后市重点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进行招标文件、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及审查。在清单、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建科院按照市公交集团的要求对站亭结构施工图进行了修改,并重新提交了调整图(2016年3月版)。调整图对部分设计荷载参数、材质、结构尺寸等进行了修改。其中站亭基本雪压由0.6KN/M2改为0.4KN/M2,顶板骨架材质由镀锌钢管改为铝管,顶板主要受力构建承托弓材质由铸铁改为铸铝,承托弓与立柱竖向连接处(即断裂处)由12厘米立方柱改为8厘米空心铝柱,岛式站亭承托弓结构尺寸由1.45米改为1.15米。变更后,该公交站候车亭工程变更部分施工图(2016年3月版)未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a2 A  ]/ q" ~8 v       市重点局根据公交集团提供的2016年3月版施工图,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2016年4月13日,该项目以变更后的调整图发布招标公告。分别于2016年5月6日、7月18日完成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工作。
! q2 p  B  o1 w9 E  f# i3 e) j0 M       2016年5月6日,安徽创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徽创誉公司)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成为该项目的施工方,项目经理为侯某,合同中标价为711.58万元。安徽创誉公司中标后,被告人孙彬彬主动与安徽创誉公司联系,要求承揽工程。2016年6月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协议》。安徽创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熊圣建明知孙彬彬不具备任何建筑工程行业资质而将望江路、大众路、八公山路、和平路等四条路公交站亭工程转包给孙彬彬,转包工程合同总价款仍为711.58万元,孙彬彬付给安徽创誉公司40万元转让费。- M7 \! o9 b( _" P0 ], F# y( i1 F  G
       2016年7月18日,浙江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信安公司)通过定点抽签中标望江路公交站亭施工监理项目,监理酬金为21.62万元,此项目总监吴某是合同总监(利用资质进行投标),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是监理工程师被告人程哲。
  ~, |+ H6 R7 @7 f7 c$ E1 W       2016年7月28日,合肥市重点局组织了设计、施工、监理三方参加的设计交底会,在会上设计方的负责人蒋某明确使用2015年10月版和2016年3月版两版图纸指导施工。工程开工后,施工方实际承包人孙彬彬到江苏寻找了候车亭供货单位,并在望江路与西二环交口建了两座样板站亭,经比较选择了宿迁兰太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宿迁兰太公司)的产品。2016年8月下旬,宿迁兰太公司开始供货,负责供应的材料包括立柱、玻璃、承托弓和顶棚,并协助孙彬彬安装了三个公交站亭,剩余站亭均由孙彬彬雇人安装。2016年11月,所有站亭基本安装完毕。在公交站亭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单位浙江信安公司项目总监吴某从未到过施工现场,现场监理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即被告人程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侯某从未到过施工现场,现场具体施工由实际承包人孙彬彬负责。
3 [. ~! X; K$ _5 g) ^望江路沿线(天智路-马鞍山路)公交站亭工程项目,于2016年7月底开工建设,12月底投入使用,截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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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工程未正式验收,仍有部分路段公交站台未完成。建设过程中,施工方先后接到两版设计图纸,第二版设计图纸将原先设计的公交站亭主体材料由钢制改为高强铝合金,同时修改了原先37个站台的外观,并另增了五个路侧式站亭。在后期的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明知在使用的是第二版不符合施工标准的图纸时,未向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质疑,采取默认的态度放任施工单位施工,浙江信安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方,负责审核工程的安全、质量及进度,在发现两版图纸有差别且第二版图纸没有审核图章后,监理不到位,放任施工方在工程建设中按照第二版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国家相关标准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检复验。施工方也未对进场铸铝承托弓进行检验。
) t8 v# \. n1 y1 `# k       2018年1月4日上午,一场大雪致合肥市望江路沿线多处岛式公交站亭倒塌,其中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与石台路交口的秀水花园站亭倒塌致被害人王某1死亡,另多处站亭倒塌致36人不同程度受伤。4 ]2 q* }/ J; E: ?+ `! c5 C! `
       2018年1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合肥市“1.4”望江路BRT公交站亭顶板倒塌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11名工程设计、建筑结构、工程结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钢结构、材料科学以及气象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事故调查专家组,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事故调查。2018年1月8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望江路BRT公交站台顶板倒塌事故专家论证会意见认为:- V+ F: N% _4 n9 }  M; l4 t
1.用于施工的图纸未加盖出图章和注册章,也未经第三方审图。该图纸中对承托弓构件具体铸铝牌号和热处理状态、强度的要求不明确。
1 X# M8 c# F6 m/ b: t9 ?2.断裂承托弓现场取样试件的检测报告(编号为G180001)表明抗拉强度实测为106-145MPa,未达到设计复核计算书的设计强度要求值。
. R+ i$ b3 `. n6 S9 S$ G3.承托弓构件制造单位未向采购方提供有效保证文件。/ T& x4 I8 K% g$ C8 _
4.施工、监理单位未对承托弓构件材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抽检复验。4 d! w  L0 @. V8 ^7 O) [" E
       依据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合肥工业大学建筑研究设计院、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提交的复核验算结果,合肥工大共达检测公司的材料复验报告及市重点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资料,综合分析,本次倒塌事故是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造成的。9 z' v% J6 X4 K(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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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I0 D2 v. y4 o; ]3 t
       本院认为:浙江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创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1人死亡、36人受伤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诉人程哲作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发现设计单位人员使用未经图审的设计图纸用于指导工程施工而未能履行监理职责,且对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进场材料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抽检复验,将施工方不合格的基材按照合格签字;上诉人熊圣建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合同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原审被告人孙彬彬提供的施工材料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未达到设计复核计算书的设计强度要求值。上述三人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均系直接责任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三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对上诉人熊圣建具有前科的情节也应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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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e0 ?6 V( n9 S! S* Z$ `- e* q1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7 f. X) T3 j& p' j- j4 d6 N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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