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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钱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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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4: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张某、钱某
本帖最后由 Lena 于 2026-7-27 14:46 编辑
: e, V8 |+ [) E# D  L3 P3 n1 D" T3 Y# S4 F
一、案件经过+ P% ~' a6 @; o2 _6 H. P
       2018年8月15日,银川华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环保公司)与中卫市景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山化工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华为环保公司将风机矿山除尘风机以15万元出售给景山化工公司,华为环保公司负责风机安装。被告人王某作为华为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临时找来张某1、冯某1、梁某1负责该工程。2019年4月10日13时许,华为环保公司临时工冯某1在景山化工公司矿山上搭建防尘设备时,违反安全带使用规程,违章操作,不慎从彩钢棚顶上滑落到地上,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某作为华为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对整个工程未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未明确专职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拼凑临时工参与施工,未对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期间未及时督促、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告人钱某作为景山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外来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对施工项目缺少有效监督。与华为环保公司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签订施工合同,也没有在其他有关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人员管理统一协调不力,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缺少有效监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且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安全带。2019年4月14日,景山化工公司向冯某1家属赔偿75万元,冯某1家属对钱某予以谅解。2022年4月25日、5月6日,被告人钱某、王某经中卫市X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 M8 D4 N7 B2 y: i  I9 s

( I1 ?! _% t& C/ J; Z+ [1 Y" i二、法院观点
8 t3 S- q% X9 \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钱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追究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钱某的刑事责任。
0 |5 ]' _* x0 p3 A4 y" n3 I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中卫市景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自己购买安装配件后,王某退出除尘设备安装项目,张某1、冯某1、梁某1听中卫市景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工资由该公司支付,王某对本案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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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9 D" g1 A' b/ C6 X, }" V+ m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且量刑适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9 e0 j; F' q9 x# u.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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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3 e- \$ c) _( @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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