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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忠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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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0: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关键单位: 韩忠凯
一、案件经过
+ X% ^$ O7 u; W4 A. X) D0 T- f5 y       2021年6月19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公司院内,被告人韩忠凯在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李某1(男,殁年64岁)铺设顶棚遮阳网。李某1不慎从3.7米高的阳光房顶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韩忠凯经电话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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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o. ~, W2 v) P/ F+ Z二、法院观点
9 n+ \8 e3 x4 S6 k; o7 M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忠凯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在组织高空作业中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忠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忠凯经电话传唤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韩忠凯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被害人,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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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c# d5 i9 l# U) Q- H5 U1 ~5 _' a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Y6 [3 z/ i( g0 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忠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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