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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重大责任事故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 关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
一、案件经过
- |, ~) O8 c! K5 t) m+ f5 I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23时许,在位于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的江苏金象赛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赛瑞公司”)厂区内,该公司叉车工即被告人赵军政驾驶叉车吊装、运输纯碱吨包作业,经过厂区氨碳分离装置值班室北侧管廊桥架下方时,因视线受阻撞上路经此处同方向在前行走的同公司员工杨某(本案被害人),致其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符合胸腹部严重挤压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 H" W, `1 s1 J 经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本案系特种设备相关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金象赛瑞公司管廊桥下没有照明,被告人赵军政驾驶叉车由明至暗时未发现杨某,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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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D5 `, l! f' C( l. H二、法院观点
, U# J3 m2 z: o: I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军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金象赛瑞公司与被害人杨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可酌情对被告人赵军政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军政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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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j3 ~$ C. I' Q% Q' g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x }& X1 Q; r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军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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