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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李某等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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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09: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污染环境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鹿某某,李某某,周某
一、案件经过
: J9 {: b, l9 M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鹿某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从程某某(另案处理)处接收徐州某某资源有限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被告人周某租赁的徐州市鼓楼区某某村西侧铁路北场地内,任其污染环境。案发后经清运,该批固体废物共计5490.88吨,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危险废物。2022年2月9日被告人周某被传唤到案,2022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鹿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就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结算凭证,过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鹿某某、李某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认定意见,户籍信息,前科犯罪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鹿某某、李某某、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鹿某某、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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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Y. I( U. p- z  {/ i       本院认为,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特性,处置、经营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涉案工业固体废物系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随意处置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和土壤,而且会造成人体中毒、致癌等损害。被告人鹿某某、李某某、周某无视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一百吨,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鹿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未加逃匿,按要求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处,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庭前和解,并依照和解协议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但被告人鹿某某的前科犯罪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 I( F: ?: M9 h3 X& C2 p9 W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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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u3 R  M+ P6 w0 Y( Y" u) `  @8 N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 C7 a8 N
       一、被告人鹿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x9 G" i' C& z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9 h( B# F) V/ ?7 L/ S+ m# k% B
       三、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a3 f/ |7 }5 V
       四、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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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告人鹿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一千八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五万七千一百元,予以没收,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a) V+ u" q  p& A( ~% }" \; h# A  B7 B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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