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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梧村文园公寓145号402室 “7·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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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 11: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故档案
发生日期: 2024年7月26日11时20分许
发生地点: 思明区梧村街道万寿路文园公寓145号402室
涉及物料: -
化学反应: -
事故类型: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工艺环节: 装修工地
人员伤亡: 造成一名成年男性 死亡
财产损失: -
环境污染: -
调查报告:
现场图片:
现场视频:
一、事故经过
, z: Z. b. {' K       7月26日上午,文园公寓145号402室内由工头郭XX带来的3名工人正在进行墙体敲打后期工程和土头装填作业,余XX 独自对窗户防盗网行拆除作业。据郭XX陈述:9时许,郭XX来到装修工地,看到余XX正独自拆除防盗网,期间郭XX协助其进行拆除作业。10点左右,郭XX听到; XX通过微信和一个人联系,叫那个人带纯牛奶;10时30分左右,工地来了一个人(管XX),   郭XX以前在其他与余XX合作过的工地见过,余)   说是他老公,郭XX看到管XX来后在室内协助捡拾铝合金拆除件;11时,郭XX离开工地前往江头购买装土头的蛇皮袋,离开前,看到余XX准行对最后一个窗户的内窗进行拆除。11点20分许,郭X  接到工人电话得知工地出事。据余XX公安问询笔录记载:为了拆除最后一块防盗网铝1 金残件,余XX老公管XX 爬出了窗户,踩在窗户外面的一个平台上(现场勘察实为墙体,宽26厘米),之后平台垮塌,管XX随平台一同掉落。6 y7 G0 ^5 v9 o2 {" ?
       结合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当事人陈述,判定管XX系与其妻子余XX在拆除房屋右侧窗户防盗网铝合金残件时,管XX所踩踏之处为窗户下 之墙体,墙体外沿预留由白蓝色相间的方块瓷砖铺设的约10厘米宽的窗台,窗台距离地面约9米,管XX拆除时在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 下,爬出窗户站于窗台上作业,不慎失足坠落于一楼水泥路面当场死亡。事故现场勘察并未发现平台垮塌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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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援情况
4 z& M! R. {8 e' Z) X4 |       事故发生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思明区应急管理局、思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及梧村街道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先后赶赴现场调查了自 情况,并形成事故快报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4 B1 A1 L1 U/ v; F. G$ y# b; m
       据相关人员笔录,推断管XX大概于11时15至11时20分之间失足坠落,因坠落时疑似头部着地。 一名路人发现有人坠落后随即报警,约2 分钟后,梧村派出所民警及医院救护人员来到现场处置,因伤者伤情过重,救护医生判定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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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
! l/ u4 \5 H: N8 p(一)直接原因& w2 i3 _& L4 u: y+ X
       当事人管XX冒险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管xX因其妻子余XX要求,前来帮忙捡拾门窗拆除件。之后在协助余XX- 同拆除窗户  盗网时,因要拆除窗户外剩余的部分防盗网残件,管xX爬出窗户,在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于窗台平面上冒险作业,具有极? 的风险性,是造成其本人坠落的直接原因。+ @; g; M- M- D; j* Y( m
(二)间接原因4 O# h/ i: }- u2 E" p( H8 N: o
       1. 余XX对管XX冒险作业未进行制止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当日室内拆除作业大部分都是由余XX完成,管XX只是前来帮助余XX 捡打 木料及铝合金拆除件,且不在备案施工工人之列,其本人不一定具有拆除经验和高处作业能力,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余XX长期与郭XX合  从事门窗拆除与回收工作,有相关从业经验,看见管XX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爬上窗台作业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放任其冒险 业,是造成管XX坠落的间接原因。
: T4 U$ Z" e  H" x& @$ {  b+ M/ d4 t. e       2.郭XX对工地安全管理负有责任。郭XX作为墙体敲打工程承包人,对现场作业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铝合金防盗网拆除作业具有一; 的危险性,作为承包人,未对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出有效提醒;同时,对管XX 进入工地后可能的行为活动敏感性不够, 有对其行为加以限制或是提醒,郭XX安全管理失责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事故当天11时许,郭XX因要外出购买装土头的蛇皮袋离开工地, 发时不在现场,没有看到管XX有参与拆除作业,但郭XX作为墙体敲打和门窗拆除的承包人,也是施工现场带班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王  责 任 。8 D& X1 f: G' G2 G& a" `0 `
       3.毅雷克公司没有对高处作业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使用,负有管理责任。毅雷克公司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室内墙体高 打工程分包给工头郭XX, 并约定分包价1.4万元。郭XX又将拆除木结构和铝合金门窗作业交由从事废品回收工作的余XX完成。郭XX、余xX、" l8 E; O& o: F# S  ?0 f# _' h
XX及其它三名工人均为自然人,在文园公寓145号402室装修工地从事施工作业,应该纳入到毅雷克公司的管理范畴,应当为高处作业工人扌 供劳动防护用品,查验其从业资质。2024年7月26日11时20分许,管XX在从事高处拆除作业时,因未作任何防护而失足坠落,毅雷克公司违厂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6 @; P: e6 i+ A! a3 t) ]! M, w8 z: L       4. 唐XX, 毅雷克公司合伙人,工地管理人员。平时,主要负责现场施工与公司之间的协调及有关安全督导工作。唐XX作为现场施工管王 人员,只是通知郭XX于7月26日拆除窗户,唐XX于26日上午8时许到施工现场,没有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于公司应该在作业区为高处作业工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当由唐XX进行监管,但是他没有检查发现,没有向公司提出申请和报备,也没有当场处理,其行为违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 B  n1 D7 Y' K4 y( u1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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