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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档案
| 发生日期: |
2023年4月15日14时10分许 |
| 发生地点: |
白莲河示范区白莲河乡白莲河村1组 |
| 涉及物料: |
- |
| 化学反应: |
- |
| 事故类型: |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 工艺环节: |
钢结构厂房建设 |
| 人员伤亡: |
1人死亡 |
| 财产损失: |
直接经济损失142万元 |
| 环境污染: |
- |
| 调查报告: |
有 |
| 现场图片: |
无 |
| 现场视频: |
无 |
一、事故经过
; D. P) F& _0 r 2023年4月14日,鑫闽泰公司项目现场管理员李健与裴威力达成口头协议,鑫闽泰公司新建钢结构厂房低压配电线路安装工 装。两人查看现场发现电线支架未安装,李健让裴威力一并组织相关人员安装。4月14日晚,裴威力联系电焊工冯卫刚,次日到鑫 支架安装。冯卫刚又联系同村冯志明配合他安装。4月15日8时,电焊工冯卫刚和辅助工冯志明来到鑫闽泰公司新建钢结构厂房大切 装施工队的电焊机安装电线支架。9时,因设备安装施工队要使用电焊机,冯卫刚、冯志明遂停止上午安装活动。4月15日13时30 明携自有机具进行电线支架安装。14时20分,在准备焊接支架时,冯卫刚从拼接木梯走向电线支架焊接平台(平台高度约6米)过 部撞到龙门切水泥基础后落至地面。 " O4 ?( T, F: G; c
二、救援情况/ e. M Z8 J* `
4月15日15时10分,伤者冯卫刚被送至罗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3 Y O1 I# [" s) l 4月16时上午9时,鑫闽泰公司相关人员会同白莲河乡政府、白莲河村相关干部组成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同冯卫刚相关家属在罗 协商赔偿相关事宜。4月16日下午18时达成一致,由鑫闽泰公司和裴威力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 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139万元,于当晚支付到账。4月17日,死者安葬。4月18日,鑫闽泰公司余新县以个人名义对死者 慰金。此次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家属情绪稳定。2 E0 K; w4 [) C
3 X, N; z% j0 K1 X三、事故原因7 `: D) u* Y; H, u/ k
(一)直接原因
. x4 H) G% ~- z% y8 j4 b6 r 冯卫刚焊接电线支架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违反安全操作 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进行高处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4 {5 b7 `4 x, E; e% K
(二)间接原因- V/ G4 x6 l' Y5 Z7 ?8 ]( [
1.鑫闽泰公司组织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将新建钢结构厂房低压配电线路安装工程外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4 Y5 ]/ g( _* u$ p) L( r! R
2.鑫闽泰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失管失控。未与外来施工人员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未对外来施工人员操作资格 高处作业施工技术方案,未明确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作 业 行 为 。
1 v* }/ [4 q$ ~, x 3.鑫闽泰公司非法建设。违反有关规定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 。4 \* O e% b4 U5 P!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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