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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关键单位: |
范鹏、翁建峰、蒲德春 |
一、案件经过
- U, v3 c0 `. n4 x 2015年下半年起,上诉人范鹏为牟利通过微信、网络将上诉人翁建峰、蒲德春以及网名“安静”的网上人员(以下简称“安静”)发展为枪支销售代理人员,后者在微信内发布枪弹照片、性能等方面内容的广告,吸引他人购买枪支。翁建峰、蒲德春等人与购枪人员商定所购枪支的种类、数量、价格后,将相关信息转发给范鹏,范鹏再通过网络购买相应的枪支配件邮寄给购枪人员,从中赚取差价。至2016年6月案发,范鹏通过翁建峰等人先后向他人贩卖枪支10支、气枪弹1017发,其中通过翁建峰贩卖枪支6支,通过蒲德春贩卖枪支1支,通过“安静”贩卖枪支3支、气枪弹1017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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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9 H) i) ~$ z0 }二、法院观点2 T+ p d, w% w1 N7 S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鹏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制规定,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0支、气枪铅弹1017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范鹏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5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范鹏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翁建峰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上诉人蒲德春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范鹏、翁建峰、蒲德春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 E+ s' G B+ Y6 E X$ ], S'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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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k% F7 I d$ k- Z8 ]* w 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范鹏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翁建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蒲德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范鹏的iphone手机2部,ipadAir2平板1部;翁建峰的iphone手机2部,卡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1张;蒲德春的iphone手机1部,卡号为62×××11的农业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范某的卡号为62×××18的建设银行卡1张、张某3的卡号为62×××86的江苏银行卡1张、字红秀的卡号为62×××75的农业银行卡1张发还给银行卡持有人。! `- g1 _& B/ r#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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