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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危险作业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关键单位: |
王某某 |
一、案件经过, M2 j' a) q: u& Z5 P* \( t& E; h
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条件及资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未经过专业培训,不具备成品油管理、运营的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的情况下,非法获得汽油后,储存在轿车后备箱油桶内,在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以开车流动的形式在包头市居民区附近多次向他人机动车内添加成品汽油。2022年11月28日,在包头市青山区北新苑小区楼下将正在非法售卖汽油的王某某抓获,并查获轿车一辆及210L汽油。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王某某被扣押的汽油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车用汽油标准,属于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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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9 A1 |9 a2 |& z二、法院观点
* U, ]$ {9 r. P7 Z3 H9 t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X机关依法扣押未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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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6 i- H% t Y4 y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4 D) O/ `7 }& l, m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 Y- n' |8 t( ]: K, ?$ k'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s* x5 a0 V. }5 u 二、X机关扣押未移送的轿车一辆及210L汽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8 i7 \4 L: @8 U. Z8 s* 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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