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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档案
发生日期: |
2017-02-16 |
发生地点: |
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配城 |
涉及物料: |
- |
化学反应: |
- |
事故类型: |
火灾 |
工艺环节: |
- |
人员伤亡: |
4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 |
财产损失: |
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 币302.05万元 |
环境污染: |
- |
调查报告: |
有 |
现场图片: |
无 |
现场视频: |
无 |
本帖最后由 Emma 于 2025-4-17 09:09 编辑 一、事故经过
) L$ |- [8 o1 W$ G% z2 P' s
. Q' n3 }9 e* D 2017年2月16日6时许,“淮南国际汽配城”27栋大通区领先汽车配件经营部(广告牌为“辉龙自动变速箱维修车间”,以下简称“经营部”)102号商铺一层北半部起火,烟火通过101号的楼梯和102号的升降机孔洞迅速向上蔓延,居住在27栋101、 102号三层的金亚等5人,发现起火后欲通过房门从楼梯逃生,此时烟火封门,樊帅彬等4人畏惧楼高,未及时跳楼逃生,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从三层窗户跳楼逃生,轻伤。 二、救援情况
: U3 P, \- Q F. |" c 事发前,樊帅彬、牛江南、孙明辉、金亚4名员工在“经营部”101号商铺的三层房间就寝,王廷学在102号商铺三层房间就寝,103号商铺无人居住。王廷学最先发现火情,随后呼喊叫醒其他4人,此时火势、烟雾迅速蔓延,6时05分金亚拨打火警电话,被困人员呼喊求救,并试图打开宿舍房门逃生,但外面烟雾很大无法出去,金亚从三层窗户跳楼逃生,其他4人不愿意跳楼,被困在101、102号商铺的三层房间内被烧致死。6时08分王小强接到樊帅彬电话,6时30分许赶到现场,101、102号商铺一层和二层已全部着火、三层冒着浓烟,103号商铺没有起火,他踹开103号商铺一层卷闸门试图冲进去救人,被保安和女友制止,此时金亚已从三楼跳下。“经营部”员工蒋丽丽电话告知居住在蚌埠的宫宇,获悉后于8时许到达事故现场。6 时 05 分,淮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和 120 指挥中心分别接到火灾事故报警。7时50分后,事发所在地及有关部门相继得知事故信息,逐级按渠道进行了报告。8 q \) Z+ g/ i6 N
事故发生后,淮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时赶赴现场,部署事故处置、善后、维稳、舆情把控等工作,事发当日上午印发《关于汲取“2•16”较大火灾事故教训 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午,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进一步部署安排事故善后等工作。事故处置过程中,淮南市共出动公安干警35名、灭火车辆3台、救护车辆2台。3月5日,就民事赔偿事宜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4名死者遗体就地火化,家属返乡。# {3 g' z$ E7 w# h# Z6 }% T
$ y: ~+ Y- Q& T; S/ P1 k# z4 |: H三、事故原因! {" _/ ^* D. x9 Y" Q- T0 n; |
(一)直接原因
6 i9 I. h: k1 M; D1 E 起火点处用电设备有照明灯具、举升机、自动变速箱清洗交换机、轿车和电动运货车,其中照明灯具、举升机和自动变速箱清洗交换机处于断电关闭状态,轿车电瓶被拆除,轿车内部不带电,经勘验,以上用电设备未发现任何电气故障。电动运货车自2月15日21时许一直处于充电状态,且电动运货车及其充电线路位于起火点处,对电动运货车及其地面残留的电气线路上发现的金属熔痕,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有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最终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经营部”102号商铺一层北部停放的电动运货车长时间充电,造成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4 P7 y' j. Y: [' J8 G5 |
(二)间接原因
8 q+ U- X# s1 Z8 L& N6 { 事发“经营部”。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申请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业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火和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未按规定配备室内消防设施设备,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安排员工参加物业等单位组织的消防演练,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 O1 \/ h. i h& T5 y “淮南黄埔置业”。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安徽泉山湖商运公司”和“安徽南山物管公司”分别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a7 P! x% p: H “安徽泉山湖商运公司”。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将事发场所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未经过机动车维修许可的经营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在与“经营部”经营户宫宇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和《淮南国际汽配城商户经营承诺书》中,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事故单位消除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 \/ I+ G1 s% C: e; o0 o: T; F “安徽南山物管公司”。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项目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事故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和义务,2016 年 10 月下达的《商铺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书》,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未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未督促“经营部”制定火灾逃生预案,开展火灾逃生演练。# v5 N' N) t# S4 U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大通分局(运管所)。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 1 款、《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内容和第四十九条第 1 款、《关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的下属机构职责规定、淮南市大通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的通知》工作部署等,认真开展辖区内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打非治违”工作,严肃查处取缔管辖区内事故单位自 2014 年 12 月至事发时的非法经营行为。. M& d: `+ l" b% T% ^
淮南市消防支队。未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淮南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党委政府消防工作的部署安排,认真组织、指导开展辖区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职责对淮南经开区消防大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对其存在的问题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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