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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危险作业罪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 关键单位: |
张某某 |
一、案件经过
+ d7 U$ P3 V; ^ 202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及安全许可的情况下,私下多次非法购买汽油,并使用内部改装了油箱、便携式加油机的蒙蒙BG××**厢式货车和蒙蒙A1××**面包车,在固阳县××镇××庄园居民房院内非法销售汽油。2024年5月14日,固阳县某某局治安大队将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抓获。2024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宁夏宝瑞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了95号汽油33.12吨,通过物流公司联系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将汽油从宁夏东来能源有限公司运输至固阳县金山镇昔连脑包村。被告人张某某将购买的汽油储存至其在村民郝某家院内停放的报废蒙蒙A2××**罐车和地下埋的油罐内,后使用改装的厢式货车及面包车将汽油运输至固阳县××镇××庄园居民房院内进行销售。另查明,经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从被告人张某某储存汽油的油罐内提取的样品汽油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固阳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危害性的情况说明》载明“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及安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成品油销售活动,属于非法行为。涉事车辆及油罐停放和设置于居民院内,现场未见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w/ c" |! A# N$ N3 l' o& }/ V1 q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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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u1 M% w8 }& J8 Q, b: r1 `4 Y" s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及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汽油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3 T) l" X1 u0 O: }) R
$ ?5 W) ]9 L/ F, M) E4 V, N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7 _; [2 }# z2 J1 N8 b: j#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7 [* K4 P$ ?- l5 f-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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